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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墓位管理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殡葬资讯 / 时间:2026-10-01

为加强公墓墓位管理费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墓位管理费规范使用和安全运行,促进公墓经营管理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墓位管理费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公墓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墓经营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区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条 墓位管理费的缴纳采取一次性收费的办法,以 10 年或 20 年为周期,最长不超过 20 年。公墓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延长收费周期。

第三条 墓位管理费主要用于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墓区道路及其他配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墓地绿化的养护和更新,墓地的安全、卫生等管理以及封墓后的维护管理。墓位管理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公墓经营管理单位收取墓位管理费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现阶段收费标准如下:

(一)公益性公墓 1. 生态葬(树葬、花葬、壁葬、草坪葬等):50 元 / 位・年。 2. 地墓:100 元 / 位・年。

(二)经营性公墓 1. 低档墓(壁墓、树葬、壁葬、草坪葬):80 元 / 位・年。 2. 中档墓(普通地墓):150 元 / 位・年。 3. 高档墓(特殊地墓,如艺术墓地等):200 元 / 位・年。

以上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以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颁发的最新文件为准。

第五条 公墓经营管理单位须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殡葬服务投诉电话(96000)等信息,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墓位管理费由殡葬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章管理和专款专用,不得购买债券、集资、股票等款项,确保专项资金随取随取和资金安全。 未按照规定将墓位管理费专项资金存入专户的公墓经营管理单位,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将不予年审殡葬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 墓位数 5000 个以下的公墓单位,专户存款储备资金不得低于 150 万元,5000 个至 10000 个以下的不得低于 300 万元。10000 个至 15000 个以下的不得低于 450 万元,15000 个以上的不得低于 600 万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储备额度未达标的公墓经营管理单位应尽快补齐规定储备的额度。

第八条 墓位管理费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履行先申请后使用的程序,即使用前公墓经营管理单位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并将会议纪要、申请报告、预算清单提交到属地镇街(非特殊情况,使用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储备额度)。 镇街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后,对申请报告提出意见,经镇街党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完整资料提交至公共服务局民政科审批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公墓经营管理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后,属地镇街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不能办理的给予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提取墓位管理费专项资金后,公墓经营管理单位对使用中发生的银行账单、凭证、发票、物质采购清单和人员劳务开支等凭据要妥善保存备查,并如实向属地镇街及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民政科提交相关财务报表和银行对账单。

第十条 公墓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墓位管理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遵照 “三重一大” 办事原则和使用程序,杜绝使用不按规定、收支不透明、乱收乱支、套取墓位管理费等违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 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民政科采取不定期实地抽查方式,检查公墓墓位管理费收入和开支情况,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墓位管理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根据现行殡葬政策制订并保留修订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2022 年 8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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